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二 1 題

📖 題組:
設甲市政府為規範經其許可設立且主事務所設於該市之財團法人有關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乃自行發布「甲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其中規定:「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 3 分之 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乙財團法人係受上開「管理規則」規範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對於捐助所取得土地,僅得運用於辦理本章程規定之目的事業,以落實公益;若作他用,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始得為之。」民國 96 年間,乙財團法人為解除債務,擬出售其所有 5 筆土地中之 3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予自然人某丙,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丁申請辦理移轉登記,經其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如附)駁回申請。乙財團法人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規定」違憲。98 年間,行政訴訟仍進行中,乙財團法人希望早日確定法律關係,乃就上開買賣,依「系爭規定」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移轉登記。嗣甲市政府於 103 年間以某號函(下稱「103 年函」)囑丁地政事務所,就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公益用途」。丁地政事務所乃依據「103 年函」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如附),於土地登記簿上乙財團法人所有 5 筆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一般註記事項)依甲市政府「103 年函」註記登記公益用途』(下稱「系爭註記」)。丙不服「系爭註記」,認其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乃提起行政爭訟。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並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民法第 32 條 民法第 33 條 民法第 59 條 民法第 60 條 民法第 62 條 民法第 64 條 土地法第 37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 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思路引導 VIP

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但也極易「看錯重點」的行政救濟法考題。配分只有10分,意味著你必須在10-12分鐘內「精準打擊」,沒有時間讓你長篇大論。

  1. 【辨識爭點與陷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配分僅10分,核心爭點為「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內涵」以及「撤銷訴訟合併一般給付訴訟之適用」;附帶爭點則為「丙之訴訟權能(主觀公權利受侵害)」。 本題在答題上不應探討「系爭註記是否確為行政處分」,因題目已明示「如丙認為其屬行政處分」之假設前提,應直接依該前提向下推導其實體權利與訴訟類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法律保留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界線
查看更多「憲法與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憲法與行政法 全題